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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双方都有责任,孩子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心尽责没有照看自己的小孩子,公共场所什么事情,危险可能都可能发生,作为商家顾客就是上帝是你的客人,进了你们的一亩三分地,首先要保证客人的安全,这是最基本的待客之道。一些存在可能危险的地方必须要有安全提示,做好必要防护措施。事故已经发生了,最无辜的是孩子,先积极给孩子治疗是第一位的,家长要求商家赔付也在情理之中,商家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也合情合理,既然双方无法“私了”还是通过法律程序更合理合法!走法律程序解决“后遗症”少……日后的麻烦矛盾少,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平判。
赔,一定得赔!赔一套房子!一套不够赔两套!看到孩子受伤我就来气!
事件简述:2018年3月6日,西安的武女士夫妇带着儿子去西安高新永和玺玥楼盘售楼处看房,刚进门不久就传来了儿子的惨叫声。看到孩子的手被大铁门紧紧夹住,情况十分紧急。送到医院后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手术,缝十几针又打石膏,孩子的中指才保住。
另外,据说事发当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做出积极响应,都在低头玩手机。这只是据说。
我的看法:
首先,第一责任人应该是父母。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孩子无论到哪里,都不应该离开父母的视线。小孩子天生顽皮,特别是男孩,一不留神就会闯出大祸,所以无论何时何地,父母带孩子出门,一定要看紧孩子。而因为父母没有看紧孩子,导致酿成大祸,那第一责任人肯定是父母。在这个事件中,售楼处是没有义务帮顾客看孩子的啊!幸好没酿成大祸,否则这对父母肯定会遗憾终生!
这一点广大网友的意见和我的意见是一致的。
其次,我觉得售楼处应该付有连带责任。在这个事件中,应该说,孩子刚到售楼处没有多久,就被售楼处的大门夹伤了手,这说明售楼处的大门是有安全隐患的,售楼处有没有设出安全警示标志?另外,事发当时售楼处人员并没有做出积极响应,我觉得这也是失职的部分。俗话说,顾客就是上帝,顾客在你的地盘上出了事故,人文关怀应该还是得有吧!
出了这种事情,做父母的肯定着急,心疼孩子。孩子是最无辜的受害者。但是这件事情最需要反省的是大人。
我的意见是调查真相,走法律程序。真相是售楼处的大门到底有没有安全隐患,提示了没?事发之后,售楼处的人是不是消极反应?当然,主要责任我仍然认为还是在孩子的父母身上。走法律程序应该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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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意外事故。其实要分辨责任,只要能回答一个问题就可以了:售楼处是否有义务替你看孩子?
这些年其实类似的事件很多,电扶梯,旋转门,等等很多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往往是事情一发生,地主就要背锅。或者千方百计要找个背锅的。哪怕是自己失足从台阶上掉下来崴脚了,也要想办法找个下家儿,为啥没有扶手?为啥没有提示牌告诉我走路要小心崴脚等等。只要出事了,如何让别人承担责任,如何撇清推脱掉自己的责任,似乎已经成了一个普遍心态。
呵呵!在你家出的事,你必须负责,哪怕我家熊孩子放火把你家烧了,也是你的问题,谁让你不帮我看住孩子!还有我家孩子眉毛烧了3根,衣服弄脏了,你要赔偿。
继网络疯传山西小女孩超市购物车摔伤,到西安售楼处内孩子小孩手指被门夹伤,又是一起公共场所小孩受伤的案例,公共场所设施安全问题引发大家思考!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售楼处内孩子手指被夹伤,家乡巨额索赔遭到拒绝
故事背景:3月6日,陕西西安的武女士带着儿子去看房子,没想到在售楼部,孩子手指被大铁门紧紧夹住受伤,紧急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1万元,加上护理费、误工费用等等,向开发商索赔5万元,却遭到开发商拒绝。目前此事还在进一步协调处理当中!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设施安全谁来负责?
就西安这个事例,我个人认为,售楼处是有一定责任的!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
以上是我的观点。如果你有其他看法,可以在评论区里留言。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一起交流。
谢谢>约请/p>
看到这个问题,相信每一个人的心里都会很沉重,又是一起未成年幼儿受到伤害的事故。
纠纷产生的双方都应该冷静,更多地为孩子想想。客观地说:
一、作为孩子的父母,系法律上的监护人,带着孩子外出去公共场合,从保护未成年幼儿的角度,应该将孩子置于自己的可控范围之内,使之不受意外伤害之痛。
二、作为售楼部,属开发商一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没有明确限制消费者不能带着未成年人来看房,就应该有一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预案,比如提醒家长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受伤幼童是门夹伤,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幼童在门边玩耍,并不是经营者设定的禁区,即经营者是允许所有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停留的区域。消费者基于对经营者的信赖,对于经营者提供的经营场所的安全性是放心的。
三、我国《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3、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采用了比较严格的保护规定。
本案当中,如果受伤的是一个成年人,那么,售楼部要承担全部责任,因其未尽到安全保护、防范、提醒义务。
但是对于未成年幼童,因其行为的不规定性,故法律上规定了监护制度,因其父母监护责任的存在,如果将责任全部归责于经营者,明显不公平。如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将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故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幼童父母承担次要责任较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当然,站在受伤孩子的角度,我希望经营者能勇于担当,承担全部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的多少,法律有计算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不在本讨论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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